如何破解超低排放难点——无组织排放
2020-1-4 22:24:58 点击: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以来,钢铁企业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实施了一系列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保水平大幅提升。不过,部分钢企由于对《意见》的内容理解不到位,对实现超低排放的难度认识不足,没做好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准备,导致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存在明显“短板”,特别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方面与超低排放的要求差距较大。
为帮助钢企补齐“短板”,规范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确保钢企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照《通知》相关要求,针对钢企如何在无组织排放控制环节实现超低排放,有以下建议。
充分认识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的重要性
《意见》对钢企的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监测监控等各项要点均提出了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的要求。其中,钢企无组织排放具有排放源数量多、阵发性强、分布散、单源小、总量大、对环境影响大的特点,原料系统、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等工序均有不同程度的无组织排放情况,通常仅一个烧结或炼铁车间无组织排放源就多达上百个。
据统计,粗钢年产量在1000万吨左右的钢企内部无组织排放源数量在2000个~3000个;从排放数据来看,企业无组织排放总量占到全厂颗粒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且无组织排放中PM10排放量占比大,其逸散浓度远高于超低排放后的有组织排放源。扩散并沉降至周边道路上的颗粒物经过运输车辆碾压后,易产生大量二次无组织扬尘,严重影响钢铁企业周边区域环境。
无组织排放问题对钢企形象的影响更为直接。料场、皮带通廊、生产设备等无组织产污环节的封闭不合理、抑尘或收尘措施效果不足将导致大量颗粒物逸散至厂区、厂外,造成厂区、车间内地面积灰,建筑物、绿植覆灰,以及在厂区及周边区域上方形成明显的“污染云团”,影响钢企形象,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深刻认识无组织排放治理难点和误区
当前,越来越多的钢企认识到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重要性,但在践行有效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如认为无组织排放治理等同于建设物料封闭大棚、封闭皮带通廊、雾炮、集尘罩等治理工程。这些只是对钢企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离实现超低排放还有较大差距。钢企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无组织排放治理环节众多。钢企无组织排放源数量多、分布散,大多数排放源单体排放量不大,且为阵发性排放。因此,企业往往趋易避难,只注重料场封闭等重点项目,对分布在厂里的成百上千个无组织排放源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治理措施缺失或仅采取简易的治理措施,无法有效抑制无组织排放。
二是配备治理设施不等于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许多钢企治理设施主要靠人工操作,而无组织排放往往是阵发性的,在其产生时,难以及时反应。有的企业即使配套了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但出于节省成本或担心影响生产等因素停运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使之成为了应付环保检查的摆设。
三是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缺乏有效的监控。通常,脱硫、脱硝等有组织排放治理设施均配套相对完备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和控制系统,但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由于规模小、数量多,绝大多数企业未配套监控系统,既无法有效判断治理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行、运行效果是否良好,造成许多治理设施长期带病运行,又导致环保监管部门无法对企业是否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甚至造成少数企业在主观上更希望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这样的不可核查状态。
真正做到系统治理、标本兼治、自证守法
钢企无组织排放治理是典型复杂的系统问题,只能按照超低排放的相关要求高质量组织实施。
一是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钢企需要对全厂无组织排放源进行排查,建立全覆盖的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同时,明确各排放源的治理和监控措施,并对照《意见》要求,对每一处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措施符合性分析,查缺补漏。清单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变化情况,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是因地制宜选择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包括封闭/密闭、抑尘、收尘、冲洗等,钢企应根据产尘点的情况和扬尘污染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技术措施预防和治理粉尘污染,切忌一种技术包打天下。对梳理出的无组织排放清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治理技术,例如对于位置固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在确保烟气捕集能力的情况下,可采用封闭+收尘的方式进行治理,而对于非固定式排放源则可以采用带定位功能的干雾抑尘等抑尘措施。同时,要确保治理设施的技术参数、性能有效满足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需求。
三是建设无组织排放全厂集中控制系统。目前各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均存在专业能力不够、人员安排不足的现象,导致现场无组织治理措施出现故障、发生事故前无法及时发现,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治理效果是否良好不可核查。因此,应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在厂区建设高清视频监控设施、颗粒物监测微站的基础上,建设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实现厂内无组织排放源所有治理设备、监测监控设施集中管理,记录并保存抑尘、除尘、清洗等无组织排放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颗粒物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历史数据,实现自证清白。
做好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的建议
其一,转变观念,重视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各钢企主管领导、管理层应实地查看企业无组织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皮带通廊落料点、高炉矿槽上、烧结配料间等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的地方,深刻体会企业无组织治理水平及与《意见》要求的差距,正确认识无组织改造的难度以及对企业整体环境的影响。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实行清单化管理,重点检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形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其二,管控重点从关注措施配套程度变为重视运行效果。
建议各钢企及时转变管理思路,从前期的治理措施是否配套,逐步转变为运行情况是否稳定及治理效果是否满足要求。在解决无组织治理措施“有没有”的基础上,逐步解决“用没用”“好不好”的问题。
其三,实现无组织治理智能化管控。
目前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存在点位多、排放源隐蔽、阵发性强、排放方式多样、排放总量大的整体特点,各企业环保管理普遍存在人力不足的情况,因此无组织治理应在信息化、系统化管控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管控。企业可通过收集生产数据、监测数据,对设施运行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智能联控联防,实现全部无组织排放源的系统化、智能化管控。这既能提高无组织排放治理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又能在满足治理要求的同时减少设施的无效运行,降低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成本。
为帮助钢企补齐“短板”,规范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确保钢企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照《通知》相关要求,针对钢企如何在无组织排放控制环节实现超低排放,有以下建议。
充分认识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的重要性
《意见》对钢企的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监测监控等各项要点均提出了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的要求。其中,钢企无组织排放具有排放源数量多、阵发性强、分布散、单源小、总量大、对环境影响大的特点,原料系统、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等工序均有不同程度的无组织排放情况,通常仅一个烧结或炼铁车间无组织排放源就多达上百个。
据统计,粗钢年产量在1000万吨左右的钢企内部无组织排放源数量在2000个~3000个;从排放数据来看,企业无组织排放总量占到全厂颗粒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且无组织排放中PM10排放量占比大,其逸散浓度远高于超低排放后的有组织排放源。扩散并沉降至周边道路上的颗粒物经过运输车辆碾压后,易产生大量二次无组织扬尘,严重影响钢铁企业周边区域环境。
无组织排放问题对钢企形象的影响更为直接。料场、皮带通廊、生产设备等无组织产污环节的封闭不合理、抑尘或收尘措施效果不足将导致大量颗粒物逸散至厂区、厂外,造成厂区、车间内地面积灰,建筑物、绿植覆灰,以及在厂区及周边区域上方形成明显的“污染云团”,影响钢企形象,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深刻认识无组织排放治理难点和误区
当前,越来越多的钢企认识到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重要性,但在践行有效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如认为无组织排放治理等同于建设物料封闭大棚、封闭皮带通廊、雾炮、集尘罩等治理工程。这些只是对钢企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离实现超低排放还有较大差距。钢企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无组织排放治理环节众多。钢企无组织排放源数量多、分布散,大多数排放源单体排放量不大,且为阵发性排放。因此,企业往往趋易避难,只注重料场封闭等重点项目,对分布在厂里的成百上千个无组织排放源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治理措施缺失或仅采取简易的治理措施,无法有效抑制无组织排放。
二是配备治理设施不等于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许多钢企治理设施主要靠人工操作,而无组织排放往往是阵发性的,在其产生时,难以及时反应。有的企业即使配套了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但出于节省成本或担心影响生产等因素停运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使之成为了应付环保检查的摆设。
三是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缺乏有效的监控。通常,脱硫、脱硝等有组织排放治理设施均配套相对完备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和控制系统,但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由于规模小、数量多,绝大多数企业未配套监控系统,既无法有效判断治理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行、运行效果是否良好,造成许多治理设施长期带病运行,又导致环保监管部门无法对企业是否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甚至造成少数企业在主观上更希望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这样的不可核查状态。
真正做到系统治理、标本兼治、自证守法
钢企无组织排放治理是典型复杂的系统问题,只能按照超低排放的相关要求高质量组织实施。
一是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钢企需要对全厂无组织排放源进行排查,建立全覆盖的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同时,明确各排放源的治理和监控措施,并对照《意见》要求,对每一处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措施符合性分析,查缺补漏。清单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变化情况,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是因地制宜选择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包括封闭/密闭、抑尘、收尘、冲洗等,钢企应根据产尘点的情况和扬尘污染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技术措施预防和治理粉尘污染,切忌一种技术包打天下。对梳理出的无组织排放清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治理技术,例如对于位置固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在确保烟气捕集能力的情况下,可采用封闭+收尘的方式进行治理,而对于非固定式排放源则可以采用带定位功能的干雾抑尘等抑尘措施。同时,要确保治理设施的技术参数、性能有效满足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需求。
三是建设无组织排放全厂集中控制系统。目前各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均存在专业能力不够、人员安排不足的现象,导致现场无组织治理措施出现故障、发生事故前无法及时发现,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治理效果是否良好不可核查。因此,应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在厂区建设高清视频监控设施、颗粒物监测微站的基础上,建设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实现厂内无组织排放源所有治理设备、监测监控设施集中管理,记录并保存抑尘、除尘、清洗等无组织排放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颗粒物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历史数据,实现自证清白。
做好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的建议
其一,转变观念,重视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各钢企主管领导、管理层应实地查看企业无组织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皮带通廊落料点、高炉矿槽上、烧结配料间等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的地方,深刻体会企业无组织治理水平及与《意见》要求的差距,正确认识无组织改造的难度以及对企业整体环境的影响。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实行清单化管理,重点检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形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其二,管控重点从关注措施配套程度变为重视运行效果。
建议各钢企及时转变管理思路,从前期的治理措施是否配套,逐步转变为运行情况是否稳定及治理效果是否满足要求。在解决无组织治理措施“有没有”的基础上,逐步解决“用没用”“好不好”的问题。
其三,实现无组织治理智能化管控。
目前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存在点位多、排放源隐蔽、阵发性强、排放方式多样、排放总量大的整体特点,各企业环保管理普遍存在人力不足的情况,因此无组织治理应在信息化、系统化管控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管控。企业可通过收集生产数据、监测数据,对设施运行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智能联控联防,实现全部无组织排放源的系统化、智能化管控。这既能提高无组织排放治理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又能在满足治理要求的同时减少设施的无效运行,降低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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